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3-10)
消費/小額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2026-03-10
案號:桃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桃小字第204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 告 馬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,865元,及其中新臺幣18,115元自民國 114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3.5%計算之利息,暨 其中新臺幣17,214元自民國114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利率14.62%計算之利息,及其中新臺幣14,296元自民國114年5月 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附錄: 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 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:(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)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,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;未提出者,毌庸命其補正,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。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