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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1-14)

消費/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14 案號:桃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小字第1958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被      告  樓暎嵐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   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
    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
    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,而被告之住所地位於新
    北市烏來區,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(見本院
    個資卷);是依前揭規定,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
    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
理由(須附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 元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潘昱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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