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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損害賠償(交通)(2025-12-26)

消費/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5-12-26 案號:桃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桃小字第1827號
原      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運處

法定代理人  曾伯達  
訴訟代理人  葛乃榮律師
被      告  蔡哲逸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
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,818元,及自民國114年11月12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
   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
   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(下稱
    肇事車輛)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上午7時48分許,沿桃園市
    八德區廣福路往永豐南路31巷方向行駛,行經廣福路1357巷
    時,本應注意周遭行車環境,當時應無不能注意情事,竟疏
    於注意撞毀原告所有之電信桿設備(公厝枝21,下稱系爭電
    信設施)(下稱系爭事故),系爭電信設施修理費用為新臺
    幣(下同)16,818元,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
    訟等語。並聲明: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6,818元,及自起訴狀
    繕本送達翌日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㈡願
    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為任何聲明
    或陳述。
四、得心證之理由:
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    ;汽車、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,在使用中加
    損害於他人者,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,民法第184
    條第1項前段、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原告主張被
    告於前揭時間、地點,因駕駛不慎,撞毀系爭電信設施一事
    ,有A3類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現場照片在卷可按(本院卷
    第6至12頁),核與本院職權向桃園市政府八德分局八德交
    通分隊調閱之事故調查卷宗相符(本院卷第23至32頁),應
    堪信為真,足見被告對於系爭事故之發生確有過失,且其過
    失不法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,是以,原
    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,於法核屬有據。
 ㈡原告主張為修復系爭電信設施支出16,818元乙節,業據其提
    出中華電信桃園營運處損害電信設備修復工料費計算表1份
    為證(本院卷第13頁),而原告已陳明被告之過失行為已將
    原告所有之基礎設施毀損,難以拆回重行與其他電信設備界
    接利用,再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
    辦法第14條、第12條亦規定電信基礎設施遭受損壞時,如係
    無利用價值之材料費,不予折價。從而,本件就原告所支出
    修復電信設備所支出之費用,尚無計算折舊之問題,被告就
    上開費用,均應予以賠償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應給付原
    告16,818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1月12日(
    本院卷第45頁)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
    為有理由,應許准許。
六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
    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
    假執行。
七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核
   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逐一論述,併此敘明。
八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,並依同法第436
    條之19第1項及第91條第3項規定,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
    2項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
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于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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