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(2026-04-1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15 案號:桃保險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保險簡字第71號
上  訴  人
即  被  告 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孟嘉仁  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淑華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,上訴人對
於民國115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
為新臺幣(下同)146,696元(計算式:本金141,648元,加計至
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2月7日止之利息5,048元,元以下四捨五
入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22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足即駁回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 法  官  高廷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至命補繳
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王帆芝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