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給付保險金(2026-03-0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2026-03-06
案號:桃保險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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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桃保險簡字第71號
原 告 黃淑華 寄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3樓之3
訴訟代理人 張敏雄律師
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寄同上
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律師
複 代理人 葉庭嘉律師
曾俊倫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1,648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1,648元為原告預供
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伊於民國108年10月4日以自身為要保人及被保險
人,向被告投保主約「遠雄人壽新超好心C型失能照護終身
健康保險」(保單號碼:000000000-0)及附約「遠雄人壽
康富醫療健康保險附約」(下稱系爭契約)。嗣伊於113年
間經診斷為腰椎間盤突出、頸椎間盤突出(下合稱系爭疾病
),而分別於同年2月5日、5月6日、5月13日、9月2日、9月
16日、12月9日、12月30日接受「高頻熱凝療法(脊椎神經
根阻斷術)」之手術治療(下稱系爭手術),為此支出醫療
費用共計新臺幣(下同)141,648元,又系爭疾病及系爭手
術分別屬系爭契約第2條第1款、第7款約定之「疾病」及「
手術」,被告自應依系爭契約第12條第1項約定給付保險金1
41,648元,爰依系爭契約第12條第1項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等
語,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141,648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。
二、被告則以:系爭契約第2條第7款約定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
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列舉之「高頻熱凝療法(
代碼:83079B)」手術(下稱系爭健保手術),專指「傳統
高頻熱凝療法」,系爭手術則為「脈衝式高頻熱凝療法」,
與系爭健保手術為不同手術,不屬系爭契約之承保範圍,伊
自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等語,資為抗辯,並聲明:㈠原告之
訴駁回;㈡如受不利判決,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。
三、原告主張其於108年10月4日以自身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向被
告投保系爭契約,嗣其於113年間經診斷系爭疾病,而分別
於同年2月5日、5月6日、5月13日、9月2日、9月16日、12月
9日、12月30日接受系爭手術治療,為此支出醫療費用共計1
41,648元,又系爭疾病屬系爭契約第2條第1款約定之「疾病
」等情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、保險單、診斷
證明書、醫療單據為證(見本院卷第7頁至第22頁),且為
被告所不爭執(見本院卷第72頁反面),堪信為真實。
四、原告主張系爭手術屬系爭健保手術乙節,為被告所否認,並
以前詞置辯,故本件爭點厥為:系爭手術是否屬系爭健保手
術?茲論述如下:
㈠經查,經本院函詢天主教耕莘醫療財團法人耕莘醫院(下稱
耕莘醫院)略以:「原告於耕莘醫院接受系爭手術(代碼:
83079Z)治療,系爭手術是否為系爭健保手術?耕莘醫院將
系爭手術之代碼記載為83079『Z』之原因為何?系爭手術係傳
統高頻熱凝療法,抑或脈衝式高頻熱凝療法?系爭手術若屬
系爭健保手術,為何由原告自費接受治療?」,該院回函略
以:「系爭手術屬脈衝式高頻熱凝療法,即為系爭健保手術
(代碼:83079B),系爭手術之手術代碼記載為83079『Z』係
本院自費代碼,因系爭健保手術有嚴格的申請條件,需術前
審核健保給付,經3個月以上保守治療無效才可申請且不一
定核准,病人疼痛無法等待,故本院均採自費診療」等語,
此有耕莘醫院114年6月9日耕醫(安)醫事字第1140003445
號函、114年8月8日耕醫(安)醫事字第1140005364號函、1
14年12月29日耕醫(安)醫事字第1140009659號函在卷可查
(見本院卷第77頁、第92頁、第193頁)。參以經本院檢附
原告之病歷資料、耕莘醫院提供之系爭手術文宣函詢衛生福
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(下稱健保署)略以:「系爭健保手術
是否為手術統稱?是否包含抑或排除『脈衝式高頻熱凝療法』
?系爭手術是否屬系爭健保手術?」,健保署回函略以:「
醫事服務機構認定符合規定且經事前審查通過者均可向本署
申報83079B,原告於耕莘醫院門診執行83079B高頻熱凝療法
,未向本署提出事前審查申請且亦未向本署申報,應屬病人
自費項目無涉健保給付。至『脈衝式高頻熱凝療法』是否屬系
爭健保手術,屬臨床專業範疇,另現行健保支付之診療項目
中未有『脈衝式高頻熱凝療法』之名稱。考量本案未涉健保業
務權責且涉及醫療臨床專業實務,請循醫療鑑定相關程序辦
理。」等語,此有健保署114年7月29日健保北字第11410755
52號函、114年11月20日健保北字第1141075597號函附卷為
證(見本院卷第90頁、第167頁及反面)。又依健保署上開
函文檢附之支付標準查詢明細,申請系爭健保手術之健保給
付須具備下列要件:備齊可佐證實施手術必要性之完整病歷
、需為中重度慢性疼痛並經藥物或復健等保守療法3個月後
未改善、單一部位首次實施前需至少施行1次影像輔助診斷
性阻斷2週後症狀未緩解、需符合適應症及治療次數限制等
(見本院卷第91頁)。
㈡綜觀前揭耕莘醫院及健保署函文,可知系爭健保手術須於符
合特定要件後由醫療院所向健保署申請事前審查並經核准始
能申請健保給付,耕莘醫院因原告疼痛難耐,故未循前揭流
程向健保署申請健保給付,而由原告採自費接受系爭手術治
療;又系爭手術屬脈衝式高頻熱凝療法,關於其是否為系爭
健保手術之爭點,屬臨床專業範疇。本院審酌實際替原告診
治並施行系爭手術之耕莘醫院業於前揭函文數度明確表示「
系爭手術即為系爭健保手術(代碼:83079B)」等語,並詳
盡說明系爭手術之代碼記載為83079Z及原告採自費治療之緣
由,已堪信原告主張系爭手術屬系爭健保手術乙節為真實。
㈢而被告否認上情,無非以上開健保署函文表示現行健保支付
之診療項目中未有「脈衝式高頻熱凝療法」之名稱為主要論
據(見本院卷第184頁反面),惟上開健保署函文僅係表示
現行健保支付之診療項目中未有名為「脈衝式高頻熱凝療法
」之項目,尚無從憑此遽認被告所稱系爭健保手術之「高頻
熱凝療法」專指「傳統高頻熱凝療法」而排除「脈衝式高頻
熱凝療法」一事為真實。況綜酌被告提出之耕莘醫院網站醫
學文章(見本院卷第65頁至第66頁)及耕莘醫院函文所附系
爭手術文宣(見本院卷第78頁及反面),可知系爭手術之「
脈衝式高頻熱凝療法」係進行「神經阻斷」,「傳統高頻熱
凝療法」則係進行「神經切斷」,而上開文宣亦已載明「神
經阻斷有健保手術碼,且屬手術,但需要術前審核且須復健
3個月及疼痛評估6個月極困難」等語,堪認原告主張系爭健
保手術之「高頻熱凝療法」僅為手術統稱,而未將系爭手術
排除在外乙情尚非無稽。此外,被告復未提出任何反證以動
搖本院已形成系爭手術屬系爭健保手術之確信,其所辯自不
足採。
五、綜上所述,系爭手術屬系爭健保手術乙節,堪以認定,原告
依系爭契約第12條第1項約定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
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六、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
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又被告聲
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,核無不合,爰酌定相當金額
准許之。
七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經
本院斟酌後,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逐一論述,併此
敘明。
八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
附表:
編號 本金(新臺幣) 利息計算期間(民國) 週年利率 1 16,267元 自113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0% 2 16,704元 自113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6,150元 自113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4 35,252元 自113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5 27,267元 自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6 30,008元 自11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
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王帆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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