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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國家損害賠償等(2026-04-1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16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408號
原      告  高志豪  
被      告  桃園市政府

法定代理人  張善政  
被      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簡志誠  
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等間因請求國家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,其
中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訴之訴,
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對桃園市政
府部分之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
    判費,並應依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訴狀表明應受
    判決事項之聲明,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。又請求權人依國家
    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,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
    ;於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,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
    開始協議,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,始得
    提起損害賠償之訴,並應於起訴時提出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
    立之證明書,或已申請協議或已請求發給證明書之證明文件
    ,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、第11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施行細
    則第37條亦有明文。是以「協議」乃為訴請國家賠償之先行
    程序,倘未踐行前述法定前置程序,其訴即難認為合法(最
    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73號判決、110年度台抗字第1134
    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次按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
    他要件,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逾
    期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
    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查,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因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應予補正
    ,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
    事項,其中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
    原告之訴;其中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
    駁回原告對桃園市政府部分之訴。倘原告不諳法律,請諮詢
    或委任具法律專業之合格律師,或掃描附表二所示之QR-cod
    e至司法院網站查詢相關資訊以確保自身權益,或洽詢財團
   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,尋求
    協助,附此敘明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 張永輝
         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淑瓊 
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
 
 
附表一:              
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8,000元。   理由: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000元,未據原告繳納。。 2 原告起訴主張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被告桃園市政府賠償損害,應提出原告已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、第11條第1項規定,以書面向被告請求國家賠償,且經被告逾期不協議、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之證明書或證明文件。 
 
附表二:
法院程序與訴訟權益   常見問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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