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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(2026-03-30)

消費/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30 案號: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
聲 請 人  
即債務人  吳智雅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務人吳智雅自民國115年3月30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人主張:伊積欠金融機構等債務無法清償,於民國114
    年7月11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,後調解不成
    立,且伊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宣告破產,爰聲請裁
    定准予清算等語。
二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消費者債
    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,消費者債務
    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3條定有明文。法院審酌上開
    條文所謂「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」,允宜綜衡債務人
    全部收支、信用及財產狀況,評估是否因負擔債務,而不能
    維持人性尊嚴之最基本生活條件,所陳報之各項支出,是否
    確屬必要性之支出,如曾有協商方案,其條件是否已無法兼
    顧個人生活之基本需求等情,為其判斷之準據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,前向本院聲請債務
    清理前置調解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69號調解事
    件受理在案,依本院司法事務官函請債權人陳報債權,各債
    權人債權如附表所示,總計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
    之債務總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83,058元,有擔保債務總
    額為1,257,031元,合計債務總額為2,340,089元。因聲請人
    無清償能力,最大債權銀行無法提出協商方案,以致調解不
    成立等情,業經本院核閱調解卷宗查明無訛,復有調解不成
    立證明書在卷足稽(調解卷第261頁),堪認聲請人本件聲
    請已踐行前揭法條之前置調解程序規定。是以,本院自應綜
    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,評估其是否已達不能維
    持最低生活條件,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
    事。
四、再查:  
 ㈠依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、陳報狀所載,其於聲請
    清算前2年內(112年7月至114年6月)依序在瑞健股份有限
    公司、艾瑞克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、享青有限公司、
    匯林企業有限公司、鴻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推特佳實業有
    限公司、德萌有限公司、鬍鬚張股份有限公司任職,其後僅
    從事臨時工作,每月收入約15,000元,自114年11月3日起則
    受僱於敏盛綜合醫院擔任行政人員,每月薪資為28,590元,
    未受領任何補助或津貼,名下僅有98年出廠之汽車1台(已
    報廢),此外無其他財產等情,業據提出個人投退保資料、
    無收入切結書、車輛報廢對話紀錄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
    查詢清單、敏盛綜合醫院新進員工報到須知、112至113年度
   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薪轉紀錄等件為憑(調解卷
    第65至75頁、第93頁、第105至121頁、第125頁、第243頁;
    本院卷第37頁、第41至43頁、第49至51頁),是以聲請人現
    每月收入28,590元為聲請人聲請清算後每月可處分之所得收
    入計算。
 ㈡再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,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
    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.2倍定之。受扶養
    者之必要生活費用,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,並依債
    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。前二項情形,債務
    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,於該
    範圍內,不受最低數額限制;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,
    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,此為消債條例第64條之
    2所明定。查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生活支出25,200元(含
    伙食費6,000元、通訊費1,000元、日常用品1,200元、分攤
    家庭支出17,000元),惟除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(調解卷第
    123頁)外,未提出其他事證以實其說,本院無從審酌聲請
    人主張之日常用品1,200元、分攤家庭支出17,000元,遑論
    聲請人主張每月通訊費1,000元、日常用品1,200元、分攤家
    庭支出17,000元亦屬過高,衡諸衛生福利部所公布桃園市11
    2、113年度平均每人每月生活之最低生活費15,977元之1.2
    倍為19,172元、114年度平均每人每月生活之最低生活費16,
    768元之1.2倍為20,122元、115年度平均每人每月生活之最
    低生活費17,186元之1.2倍為20,623元,是認聲請人聲請更
    生後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為20,623元,逾此範圍不予認列
    。另母親扶養費部分,審酌聲請人母親為57歲(57年次),
    未屆退休年齡,名下無財產,112年度及113年度所得
  總額各431,560元、473,675元,每月領有租屋補助4,000元
    ,有戶籍謄本、112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
    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租金補貼入款明細可參
    (本院卷第35、39、45、47、55、57頁),又聲請人雖主張
    母親因年齡及身體狀況因素無法就業,並提出診斷證明書及
    住診費用收據(調解卷第249至258頁),惟查其雖曾於114
    年9月25日住院治療數日,惟於114年10月3日出院後僅定期
    門診追蹤,可見其病情已告穩定,且聲請人復未能提出母親
    有何因上開病症達無法正常工作程度之相關診斷證明書,應
    認其能以自己勞力所得以維持生活,無受扶養之必要,聲請
    人主張尚須支出扶養費5,000元,不予認列。
 ㈢而依聲請人現每月28,590元之收入狀況,扣除其必要生活費2
    0,623元後,尚有餘額7,967元可供清償,聲請人現年26歲(
    00年0月生),距勞工強制退休年齡(65歲)尚有39年,聲
    請人積欠之債務總額為2,340,089元,若不計算日後所增加
    之利息、違約金,約25年之時間可清償完畢(計算式:2,34
    0,089元÷7,967元÷12≒24.4)。然依合迪股份有限公司、仲
    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、創鉅有限合夥、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
    限公司所陳報資料,聲請人積欠之本金各為315,972元、58,
    435元、25,677元、509,360元,利率均為16%,亦即每月利
    息高達12,126元(〈315,972+58,435+25,677+509,360〉×16%÷
    12≒12,126),已逾聲請人能負擔之程度,堪認聲請人之收
    入及財產狀況,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
    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,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清算
    程序清理債務。
五、綜上所述,聲請人係消費者,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,經
    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,而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、
    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,則其聲請
    ,應屬有據,爰裁定准許,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,
   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如主文。
六、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,日後再經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後,
    聲請人所負債務並非當然免除,仍應由本院斟酌消債條例第
    132條、第133條、第134條及第135條等,決定是否准予免責
    ,如本院最終未准聲請人免責,聲請人就其所負債務仍應負
    清償之責,附此敘明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魏于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本裁定業已於115年3月30日下午4時整公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楊晟佑

附表:
編號 債權人 債權數額  有無擔保或優先權 卷頁出處 1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 456,222  無 調解卷第131頁 2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 111,293  無 調解卷第127頁 3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 149,400  無 調解卷第133頁 4 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 債權人陳報 249,363  無 調解卷第115頁 5   債權人陳報 501,105  有 調解卷第115頁 6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陳報 330,000  有 調解卷第15頁 7  創鉅有限合夥 債權人陳報 33,421  無 調解卷第107頁 8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 83,359  無 調解卷第199頁 9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 425,926  有 調解卷第195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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