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(2026-03-10)
消費/小額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10
案號:消債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
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進祿
代 理 人 韓瑋倫法扶律師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主張:伊積欠金融機構等債務無法清償,經向本院聲
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與債權人間未達成還款協議致調
解不成立,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15
3之1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。
二、按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
幣(下同)1,200萬元,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
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,消債條例第8條、第42條第1項分
別定有明文。蓋債務人負債總額若過大,其因更生程序而被
免責之負債額即相對提高,此對債權人造成之不利益過鉅。
且負債總額超過一定之數額,益可見其債務關係繁雜,亦不
適於利用此簡易程序清理債務,自有限制其負債總額之必要
(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)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,前於民國114年8月
6日具狀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消債調
字第759號調解事件受理在案,依本院司法事務官函請各債
權人陳報債權,各債權人之債權如附表所示(債權人未陳報
債權者,暫以聲請人陳報之債權數額列計),總計聲請人積
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本金及利息已高達13,446,589
元。是本件聲請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本金及利息
總額已逾1,200萬元,與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所定更生聲請
之要件不符,依其情形尚非可以補正之事項,依法應逕予駁
回。至就聲請人如對債權人主張之實際債權額仍有疑義,則
應另行訴訟加以救濟,要非本件所得審究,附此敘明。又本
件雖經本院駁回,聲請人仍得依法另行聲請清算,權利不受
本件駁回裁定之影響,併予敘明。
四、至於消債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
駁回裁定前,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,依該條之
立法理由為:「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請
求權,法院於裁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前,應使債務人有
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,爰設本條」,然此所謂「聽審請求權
」,乃法院就聲請人於充分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,經
審核後,就該聲請人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
之虞等情事,或有無除外事項等實體事由有所不足,而認應
予駁回時,始應依法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,此觀消債條例第
8條、第9條第2項、第43條第1項、第5項、第6項及第44條等
規定自明。本件既係因不符更生程序債務總額上限之法定要
件而應駁回,尚與實體上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無涉,
且法院就此並無裁量之餘地,自無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
之必要。
五、綜上所述,本件更生之聲請為不合法,爰依消債條例第42條
第1項、第8條前段、第1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
書記官 楊晟佑
附表:
編號 債權人 債權數額 本金 利息 有無擔保或優先權 卷頁出處 1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 962,765元 230,909元 730,856元 無 調解卷第173頁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 256,987元 66,664元 158,503元 無 調解卷第135頁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 700,775元 166,912元 501,051元 無 調解卷第134頁 4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 256,118元 65,386元 180,673元 無 調解卷第173頁 5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 438,158元 100,000元 337,658元 無 調解卷第173頁 6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 148,378元 38,609元 108,547元 無 調解卷第173頁 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 1,838,050元 519,323元 1,297,063元 無 調解卷第91頁 8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 2,018,956元 509,580元 1,286,931元 無 調解卷第131頁 9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 2,754,252元 624,078元 1,850,901元 無 調解卷第97頁 10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陳報 476,250元 無 調解卷第20頁 11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 313,558元 71,233元 241,825元 無 調解卷第159頁 12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 931,410元 198,938元 685,110元 無 調解卷第116頁 13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 2,350,932元 529,914元 1,816,720元 無 調解卷第133頁 總計 13,446,589元 3,121,546元 9,195,838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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