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6-04-2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4-22
案號: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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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拍字第89號
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家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劉家偉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二、信託人具名簽章足資認定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文
件(如借據、本票、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)。
三、如附表所示不動產(含土地及建物)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
登記謄本。
四、更正附表,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(依照如後所示之附
表內容更正)。
五、催告函及回執(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、實際借
款金額、未清償餘額等)。
六、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12,972,332元如何計算而來?應提
出債權明細表,分別列明本金、利息(載明計息期間、
利率、金額)、違約金各若干?及各該項目、金額,依
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?同時依各項目、金額順序檢具足
資認定之釋明文件。【1、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
再計利息(民法第207條)。2、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
償金額之預定,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(最高法院62台上
字1394號判例)。3、信用卡、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
日起,週年利率不得逾15%。4、利息、違約金均不得逾
本金年息16%(桃院107年訴字147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
)】。
七、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整,將全
部駁回其聲請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
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
書 記 官 謝明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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