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3-2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24
案號:審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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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審訴字第596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貴炫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足裁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625,771元【計算
式詳如附表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390元,
扣除已繳之8,260元,尚應補繳1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
書記官 鄭敏如
附表:
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05,214元 1 利息 205,214元 95年11月10日 115年2月22日 (19+105/365) 8.88% 351,479元 2 違約金 205,214元 95年12月11日 96年6月10日 (182/365) 0.888% 909元 3 違約金 205,214元 96年6月11日 115年2月22日 (18+257/365) 1.776% 68,169元 小計 420,557元 合計 625,771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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