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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消費借貸款(債)(2026-01-1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13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3947號
債  權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代  理  人  黃龍麒  

債  務  人  曾天佑(歿)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(債)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    主    文
債權人就債務人曾天佑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  理    由
一、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
   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
   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
    規定自明。又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民法第
    6條復有明定。是債務人已死亡者,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,
    即無當事人能力。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,法院應駁回
   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5年1月9日持執行名義,對債務人富強
    塑膠企業有限公司、曾天佑、曾貴興聲請強制執行。經查,
    債務人曾天佑已於105年8月12日死亡,有卷附戶役政資料可
    稽,從而,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,其情
    形無從補正,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應駁回其就債務人曾天佑
    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陳冠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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