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消費借貸款(債)(2026-01-1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3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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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3947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代 理 人 黃龍麒
債 務 人 曾天佑(歿)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(債)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債權人就債務人曾天佑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
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
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
規定自明。又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民法第
6條復有明定。是債務人已死亡者,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,
即無當事人能力。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,法院應駁回
其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5年1月9日持執行名義,對債務人富強
塑膠企業有限公司、曾天佑、曾貴興聲請強制執行。經查,
債務人曾天佑已於105年8月12日死亡,有卷附戶役政資料可
稽,從而,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,其情
形無從補正,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應駁回其就債務人曾天佑
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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