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3-0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02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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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1845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桃園縣中壢中央扶輪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債務人桃園縣中壢中央扶輪社設立許可登記資料。
二、提出兩造間電信設備申請書影本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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