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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3-3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30 案號: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促字第3251號
債  權  人 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張南星  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崔致芸(即顏冠忠之繼承人)等四人間請求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    一、更正聲明,應更正為: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顏冠忠
        所得遺產範圍內(連帶)給付聲請人…。
    二、重新提出被繼承人顏冠忠之除戶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
        )。
    三、重新提出被繼承人顏冠忠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
        (記事勿省略)。
    四、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
        (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,不得
        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)。
    五、對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(須表明應返
        還之金額;並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地址送達,並經其簽
        章附回執到院)。
    六、如台端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全,將全部
        駁回其聲請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法      官 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 謝明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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