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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5-12-1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2-18 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248號
聲  請  人  羅伊辰  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所執有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
    遺失,前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234號公示催告,並公告
    於法院網站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
    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
    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經
    查,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234號裁定公
    示催告,並於114年6月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
    區等情,有聲請人提出113年度催字第234號民事裁定可佐,
   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。因本件公
    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
    及提出原支票,是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自應准許
    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   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碧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冠諭
附表
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6-NX-153676-4 1 845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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