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5-11-1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19
案號:訴更一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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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
抗 告 人
即 被 告 李訓岳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間請
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29日裁定提
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撤銷。
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抗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,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。
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抗告意旨略以:本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202號
判決後,抗告人即對該判決提起上訴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
嗣經臺灣高等法院廢棄發回本院更審,本院復以114年度訴
更一字第1號判決後,抗告人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,應
免徵第二審裁判費,然原裁定卻命抗告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
,爰依法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。
三、抗告人不服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202號判決,提起上訴時,
業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,895元,並經抗告人提出
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為證,則抗告人於發回更審後再行上訴,
免徵第二審裁判費,爰依首揭規定,依職權撤銷原裁定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
民事第四庭法 官 孫健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
書記官 彭明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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