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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5-10-2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29 案號:訴更一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
上  訴  人
即  被  告  李訓岳  

                    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間
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7日第一審判決
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,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
肆仟伍佰參拾伍元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。
  理 由
一、向第二審法院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臺灣高等
   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
    第3條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,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。又
    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
    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
   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。
二、經查,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0月7日114年度訴更
    一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    幣(下同)721,92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,535元,上訴
    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,自屬上訴不合程式,爰命上訴人
    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,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9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明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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