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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08-0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08-07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1655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


訴訟代理人  廖哲伍
被      告  蔡立宏即泓達商行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876,882元,及自民國114年
    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計算之利息,暨
    自民國114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
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
    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12,03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於原告以292,000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5年
    度甲類第11期債票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876,88
    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:
  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   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判
    決。
貳、實體事項:
一、原告主張:
 ㈠被告於民國113年8月20日與原告簽訂授信總約定書(下稱系
    爭契約),向原告借款200萬元,約定借款期限自113年8月2
    3日起至116年8月23日止,約定借款週年利率按原告指數型
    房貸基準利率加碼年息週年利率百分之7.29機動計算(現為
    週年利率百分之9)計算,還款方式為自借款日起以1個月為
    1期,依年金法計算期付金,按期償付本息,並約定被告如
    未能按期支付或償付依授信總約定書或任何授信文件所應付
    之任一宗本息債務者,原告即可主張所有債務立即到期且應
    為給付。又逾期違約金約定,凡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
    開利率百分之10計付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    之20計付。
 ㈡詎被告就上開借款僅攤還本息至114年1月22日止,屢經催繳
    ,均未還款,則依授信總約定書第11條之約定,上開借款已
    屆清償期,被告尚欠本金876,882元及如聲明所示之約定利
    息、違約金未清償。為此,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
    被告清償債務等語。並聲明:⒈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⒉願供擔
    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
    述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總約定
    書、放款帳卡明細表、利率變動表、被告之帳戶交易明細表
    影本為證(見本院卷第13-31、53-58頁),而被告已於相當
    時期受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亦未提出書
   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
    1項前段規定,視同自認,堪信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為真實
    。
 ㈡按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
    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
    契約。利息或其他報償,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。借用人
    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
    。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,負遲延責任
    。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
   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但約定利率較高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
    ,民法第474條第1項、第477條前段、第478條前段、第229
    條第1項、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揆諸前揭規定,原
    告依系爭契約與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
    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聲請宣告假執行,於法核無不合,爰酌
    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;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
    定,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
    為假執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游智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敏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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