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停止強制執行(2025-10-2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22
案號: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250號
聲 請 人 賴詩允
賴允菲
兼上二人
法定代理人 陳歡
代 理 人 尤柏淳律師
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為相對人供擔保新臺幣3,091,160元後,本院114年度司執
字第114513號拍賣抵押物事件強制執行程序,於本院114年度重
訴字第54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終結(判決確定、和解或撤回起
訴)前,應暫予停止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持本院114年度司拍字第30號裁定(
下稱系爭裁定)為執行名義,聲請對如附表所示不動產(下
稱系爭不動產)為強制執行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114
513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(下稱系爭執行事件)受理
在案,惟該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是否存在且屆期未清償,尚屬
有疑,亦未見相對人舉證,聲請人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(
現由本院以114年度重訴字第547號案件審理中;下稱本案訴
訟)。倘聲請人之系爭不動產遭拍賣,勢難回復原狀,爰聲
請於本案訴訟結(裁判確定、和解成立、撤回)前,停止系
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。
二、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停止執行;
有回復原狀之聲請,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,或對於和解為
繼續審判之請求,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、撤銷調解之訴
,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,法院因必要情形
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,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,
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。次按,債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
,債務人主張該裁定不得為執行名義,而提起確認抵押債權
不存在之訴時,在該訴訟確定前,法院如認有必要,得依職
權為停止執行之裁定,其在當事人願供擔保,聲請停止強制
執行時,法院亦非不得依其聲請,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,為
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(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03號民事
裁定意旨參照)。又法院須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
之裁定者,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
償,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,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
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,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
之損害額定之。又依通常社會觀念,使用金錢之對價即為利
息,執行債權倘為金錢債權,債權人因執行程序停止,致受
償時間延後,其所受損害即為停止期間未能即時利用該金錢
可能取得之利息,此項利息之本質屬於法定損害賠償,不論
該金錢債權取得之原因為何,應參諸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
、第203條規定,以年息5%作為前述損害之賠償標準。至金
錢債權之原約定利率,乃屬債權人得請求之債權利息額範疇
,尚非上開遲延利息之法定損害額性質。
三、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,業據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、本案
訴訟等卷宗核閱無誤,該執行程序迄今尚未終結,聲請人為
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係屬合法。而聲請意旨所主張相對人對
聲請人強制執行案件,一旦執行,將恐有難以回復原狀之虞
等語,非無理由。惟為確保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
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得獲賠償,並兼顧兩造之權益,本院
爰命聲請人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,准許停止系爭執行程序。
至聲請人主張系爭不動產之價值高於相對人之債權額,相對
人因停止強制執行之利息損害,將來系爭不動產拍賣時應足
以一併受償,請准不供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云云;然系爭不
動產上另有其他抵押權人,且拍賣之結果、拍賣所得價金之
分配情況為何,本無從預見,聲請人此部分主張應非可採,
附此敘明。
四、審酌相對人因本件停止執行致未能即時受償之金錢債權損害
,應以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本金新臺幣(下同)10,303,8
67元(即9,292,192元+1,011,675元=10,303,867元)按法定
遲延利息年息5%計算為標準。再參酌本案訴訟係屬得上訴第
三審之案件,據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,民事通常
程序第一、二、三審審判案件期間分別為2年、2年6個月、1
年6個月,則兩造間訴訟審理期限約需6年,則相對人因停止
執行可能遭受之利息損失約為3,091,160元(計算式:10,30
3,867元×5%×6年,元以下四捨五入),爰酌定本件擔保金額
如主文所示。
五、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世聰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書記官 尤凱玟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