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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免責(2026-01-22)

消費/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2 案號:消債聲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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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2號
聲  請  人  
即  債務人  李經緯  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務人李經緯應予免責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,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,繼續
    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,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
    分配額時,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
    稱消債條例)第141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依其立法理由可知此
    規定係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
    收入清償債務,以獲得免責,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。從而
    ,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時,法院僅須依
    債務人是否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及各普通
    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為免責與否之認定,無
    須再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鈞院於民國112年9月5日以1
    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8號裁定認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
    可處分所得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必要生活費後仍
    有餘額,高於普通債權人分配總額,而依消債條例第133條
    所定不應免責之事由而裁定不免責確定(下稱原不免責裁定
    )。聲請人於原不免責裁定確定後,已繼續清償各債權人依
    債權表分配比例之款項,爰再依消債條例第141條之規定,
    聲請裁定准予免責等語。
三、經查:
 ㈠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李經緯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,於1
    08年6月18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,於1
    08年9月27日調解不成立並聲請更生,原經本院108年消債更
    字第398號裁定駁回更生之聲請,嗣聲請人提起抗告,經本
    院以109年消債抗字第9號裁定廢棄前開裁定,聲請人自109
    年5月13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,且命本院司法事務官以
   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8號案件進行更生程序,然因更生
    方案未獲認可,復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97號裁定聲
    請人於110年8月19日下午5時開始清算程序,且命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9號案件進行清算程序,
    並於111年12月30日裁定清算程序終結。嗣經本院以聲請人
    於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之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
    者之必要生活費用後仍有餘額,且高於普通債權人分配總額
    ,復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,而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
    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,於112年9月5日以112年度消債職
    聲免字第38號裁定認聲請人應不予免責確定等情,業經本院
    調閱上開案卷查明無訛。
 ㈡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本件免責,主張其於原不免責裁定確定
    後,陸續清償各債權人如附表「本件聲請人清償之數額」欄
    所示款項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還款明細為證(見本院卷第23
    至41頁),並據本院職權向各債權人確認還款情形無訛(見
    本院卷第49至73頁),堪認聲請人上開主張應屬真實。而原
    不免責裁定認定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必
    要生活費用後尚餘新臺幣(下同)17萬7,174元,而普通債
    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僅受償2萬7,603元,聲請人則須再清償14
    萬9,571元,而現全體債權人各自受償額已達其應受分配額
    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),足認聲請人已具備消債條例第141
    條所規定之免責事由甚明。    
四、綜上所述,本件聲請人前因第133條之情形,受不免責之裁
    定確定後,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,且各普通債權人受
    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,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
    免責要件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免責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忠文
附表
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債權比例 依第133條後段所定應受償之金額(A欄) 清算程序中獲分配受償額(B欄) 繼續清償至第141條所定最低應受分配額(計算式:A欄-B欄)(C欄) 本件聲請人清償之數額 1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68,340元 10.81% 19,154元 2,984元 16,170元 16,170元 2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7,705元 7.16% 12,685元 1,976元 10,709元 10,710元 3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68,273元 18.87% 33,426元 5,208元 28,218元 77,358元 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,125元 8.14% 14,428元 2,248元 12,180元 13,063元 5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,594元 0.23% 399元 62元 337元 7,301元 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9,014元 9.63% 17,061元 2,658元 14,403元 14,500元 7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,121,055元 45.17% 80,021元 12,467元 67,554元 68,513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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