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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(2026-01-30)

消費/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30 案號: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92號
聲  請  人  
即  債務人  朱立業即朱立強

代  理  人  徐晟芬法扶律師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務人朱立業即朱立強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
起開始更生程序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
   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;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
   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(下同)1,200萬元者,
   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
    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3條、第42條第1
   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
    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;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
    算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;必要時,
    得選任律師、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
    人或管理人,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、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
    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債務人朱立業即朱立強因積欠金融
    機構債務無法清償,於民國114年5月8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
    理法院前置調解,因調解不成立,而向本院聲請更生。聲請
    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之每月收入約30,000元,個人必要生活
    支出每月為20,122元,與邱秝穎共同扶養已成年但尚在就讀
    大學之女朱瑩貞,每月8,000元,名下無財產,且債務總額
    約1,785,764元,未逾1,200萬元,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
    序或宣告破產,爰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。
三、經查:
 ㈠本條例所稱消費者,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
    業活動之自然人;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
    以下者,消債條例第2條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依聲請人提出
    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、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
    單、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(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
    第451號卷,下稱調解卷,第35至36、49至51、55至55-1頁
    ),聲請人於聲請調解前,5年內並無從事營業活動或小規
    模營業活動,自得依消債條例提出聲請,合先敘明。
 ㈡聲請人前於114年5月8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,經本院
    以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51號調解事件受理在案,嗣因程序
    外協調後無調解成立可能並陳報本院,本院於114年7月22日
    逕行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,聲請人於同年月18日聲請更生,
    經調取該調解案卷查閱無誤,並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可稽。
    是聲請人合於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、第7項但書規定,得
    提出更生之聲請。
 ㈢經本院向各債權人函詢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金額,其無擔
    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如附表所示,合計暫列
    為4,566,953元(計算式:本金1,151,834元+利息3,415,119
    元=4,566,953元),未逾1,200萬元。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
    更生,本院應進一步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,
    評估其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。
 ㈣聲請人之財產狀況及收入:
 ⒈依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
    財產查詢清單、汽車行照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
    投保查詢單、保單價值準備金一覽表、存摺封面及內頁(調
    解卷第19至23、53、57頁、本院卷第79至81、89至119頁)
    ,聲請人名下除有1輛西元2014年7月出廠之汽車,然靠行於
    知益交通有限公司外,無其他財產,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
    公司無結餘,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結餘低於千
    元以下。
 ⒉聲請人之收入
 ⑴依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(即112年5月8日起至114年5月7
    日止,取月份整數以112年5月起至114年4月止之所得估算)
    收入,依聲請人提出之112、113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
    清單可知(調解卷第51頁、本院卷第83頁),聲請人112、1
    13年度之申報收入分別為461,044元(知益交通有限公司9,4
    44元、祥泰電氣工程有限公司451,600元)、9,444元(知益
    交通有限公司)。又據聲請人陳稱其現以駕駛多元計程車維
    生,每月收入約30,000元,並提出收入證明切結書為憑(調
    解卷第73頁),而依卷附之勞保災保被保險人資料表可知,
    聲請人係於112年8月3日自祥泰電氣工程有限公司離職,始
    以駕駛多元計程車維生,聲請人並稱收取車資方式有使用國
    泰世華銀行帳戶接收匯款(即備註為「淨車」部分)以及現
    金,並提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自行製作之收支明
    細為憑(本院卷第107至119頁、第121至143頁),而據聲請
    人自行製作之114年1月至4月收入表可知(本院卷第121至12
    7頁),平均薪資約為31,133元【計算式:(36,032元+30,2
    46元+31,324元+26,929元)4月≒31,133元,元以下四捨五
    入】,據此計算聲請人自112年8月起至114年4月止駕車之收
    入約為653,793元(計算式:31,133元21月=653,793元)。
    另依聲請人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摺可知(本院卷
    第93至103頁),聲請人曾於113年1月16日領有凱基人壽保
    險之款項4,776元;於113年1月17日領有南山人壽之款項27,
    141元;於113年4月3日、113年10月4日、114年4月25日領有
    回饋網股份之款項分別為560元、915元、3,790元;自113年
    3月起至114年4月,每月均領有行政院發放之租屋補助3,600
    元及於114年4月19日領得1筆行政院補助869元。據此計算,
    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之收入為954,675元【計算式:〈祥
    泰電氣工程有限公司〉451,600元7月3月=193,543元、〈知
    益交通有限公司〉9,444元2=18,888元、〈112年8月至114年4
    月駕駛多元計程車〉653,793元、〈凱基人壽款項〉4,776元、〈
    南山人壽款項〉27,141元、〈回饋網股份款項〉560元+915元+3
    ,790元=5,265元、〈行政院補助款〉3,600元14月+869元=51,
    269元,以上加總為954,675元】。
 ⑵聲請更生後,聲請人仍以駕駛多元計程車維生,收入狀況仍
    與先前相同,而依其提出之114年5月至12月之收入表可知,
    聲請人之平均薪資約為33,399元【計算式:(38,639元+26,
    962元+32,901元+36,000元+30,111元+35,700元+34,000元+3
    2,880元)8月≒33,399元】,且聲請人仍每月續領有行政院
    租屋補助3,600元,故暫以36,999元(計算式:33,399元+3,
    600元=36,999元)為聲請人目前可處分所得。
 ㈤支出部分
 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
  按聲請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,其
    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,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、第2
    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,毋庸記載原因、種類及提出證明
    文件;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,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
    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.2倍定之,消債
    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、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分
    別定有明文。聲請人主張其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於更生前
    、後之個人生活必要支出均依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各該年
    度最低生活費之1.2倍計算,故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之個人必
    要生活費為465,823元(計算式:19,172元20月+20,122元
    4月=463,928元),可如數列計。至聲請更生後,衛生福利
    部公告桃園市115年最低生活費之1.2倍為20,623元,可如數
    列計。
 ⒉扶養人口
  聲請人陳報其需與邱秝穎共同扶養已成年但尚在就讀大學之
    女朱瑩貞,每月8,000元,並提出戶籍謄本、朱瑩貞之全國
   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
    、在學證明書、勞保(就保、災保)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為
    憑(調解卷第63至69頁、本院85至87、149至150頁)。經查
    ,朱瑩貞現年為20歲(00年00月生),為成年人,然目前為
    大學2年級,名下無財產,亦無收入,雖曾於114年7月17日
    投保於萬隆興企業有限公司,然已於114年7月23日退保,應
    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,且依卷內資料查無朱瑩貞有領取任
    何補助,則依衛生福利部公布桃園市112年至114年最低生活
    費之1.2倍即19,172元、19,172元、20,122計算,聲請人於1
    12至114年應負擔朱瑩貞之數額依序為9,586元(計算式:19
    ,172元2人=9,586元)、9,586元(計算式:19,172元2人=
    9,586元)、10,061元(計算式:20,122元2人=10,061元)
    ,聲請人陳稱負擔之數額為8,000元,未逾上開數額,可如
    數列計。至聲請更生後,依衛生福利部公布桃園市115年最
    低生活費之1.2倍即20,623元,聲請人每月應負擔之數額為1
    0,312元(計算式:20,623元2人≒10,312元),而聲請人陳
    稱負擔之數額為8,000元,可如數列計。
四、綜合評估聲請人全部收支、信用及財產狀況,聲請人聲請更
    生後之每月收入為36,999元,每月生活必要之支出為20,623
    元,目前每月支出朱瑩貞之扶養費為8,000元,每月餘額為
    (計算式:36,999元-20,623元-8,000元=8,376元),聲請
    人現年47歲(00年0月生),距勞工強制退休年齡(65歲)
    尚有18年,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暫計
    總合約4,566,953元,則聲請人全數清償債務需45.44年(計
    算式:4,566,953元8,376元12月≒45.44年),在其退休前
    無法清償完畢,況且尚有未計入之費用及與日俱增之利息、
    違約金。審酌聲請人目前之收支及財產狀況,所積欠債務之
    利息及違約金仍在增加中,於其退休前仍無法將債務清償完
    畢,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,又聲請人有工作能力,
    且朱瑩貞已經成年,僅因仍在學而須受扶養,聲請人扶養子
    女之負擔日後將會減輕,其陳報有還款意願(本院卷第75頁
    ),自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
    要,而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。
五、綜上所述,聲請人係消費者,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程度
    ,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、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
    回更生聲請之事由,則其聲請,應屬有據,爰裁定准許,並
    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,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如
    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本裁定業已於115年1月30日上午10時整公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董士熙

附表:債權人與暫計債權額(貨幣單位:新臺幣/元)
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    有無擔保 出處 備註  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其他費用 總額   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0,900 83,077  979  20,370  235,326 無 調解卷第103頁 未敘明利息起迄日及利率。 ①此筆為信用貸款。 ②此筆為信用卡費。 2  101,928  504,153    606,081  無   3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5,916  125,403    201,319  無 調解卷第107至117頁 自100年10月7日起至104年8月6日止,按年息19.71%計算之利息;自104年8月7日起暫計算至114年5月7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。 已清償135,904元,其中1,840元沖費用,其餘沖利息。 執行名義: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22945號債權憑證。 4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7,025  258,843  3,600  1,782  341,250  無 調解卷第119至123頁 ①自95年6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19.71%計算之利息;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5月7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卡費。 ②自95年6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20%計算之利息;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5月7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現金卡費。 5  96,514  328,609  870  1,530  427,523  無   6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53,858  181,328  139,050  1,689  375,925  無 調解卷第125至131頁 自94年12月1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19.71%計算之利息;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5月7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。 債權原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嗣讓與予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,再讓與予良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。 執行名義: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1547號債權憑證。 7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9,306  333,720  5,543  1,341  439,910  無 調解卷第133至144頁 自95年2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19.71%計算之利息;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5月7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。 執行名義: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204號支付命令。 還款方案:還款金額360,000元,分180期,年息0%,每期清償2,000元。 8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49,946  331,242   2,220  483,408  無 調解卷第145頁 未敘明利息起迄日及利率。 還款方案:總金額250,000元,一次清償。 9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1,092  122,132    173,224  無 本院第29至40頁 自101年1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18.9%計算之利息;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2月25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卡費。 已清償56,605元,其中2,126元沖費用,其餘沖利息。 執行名義: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字第33345號債權憑證。 10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48,973  149,003  1,200   199,176  無 本院第41至53頁 期前利息4,652元;自95年4月2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2月19日止,按年息14.98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卡費。 受讓自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。 執行名義: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字第8503號債權憑證。 1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0,248  436,312   1,802  538,362  無 本院第55至65頁 自95年7月5日起計算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19.71%計算之利息;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2月18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卡費。 執行名義: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字第34470號債權憑證。 12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6,233  76,052    102,285  無 本院第67至71頁 期前利息3,604元;自96年3月24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2月26日止,按年息14.99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卡費。 1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8,457  376,986  1,578 487,021 無 本院卷第163至165頁 自95年3月15日起計算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19.690%計算之利息;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2月18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。此筆為信用卡費。 執行名義: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1196號債權憑證。 14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1,438 108,259  752 28,000  無 本院卷第151至156頁 自95年3月30日起計算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20%計算之利息;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5年1月15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。此筆為大眾商業銀行現金卡費。 執行名義: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字第27181號債權憑證。 小計  1,151,834  3,415,119  151,242  33,064  4,751,259       4,566,95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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