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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(2025-08-18)

消費/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8-18 案號: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27號
聲  請  人  
即  債務人  劉俐蓁  

代  理  人  韓瑋倫律師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更生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   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
   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
    (下同)1,200萬元者,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
    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
    條例)第8條、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設此債務本息總
    額上限之目的,乃係考量債務人負債總額若過大,其因更生
    程序而被免責之負債額即相對提高,此對債權人造成之不利
    益過鉅;且負債總額超過一定之數額,益可見其債務關係繁
    雜,並不適於利用此簡易程序清理債務,自有限制其負債總
    額之必要(消債條例第42條立法理由可資參照)。又消債條
    例第42條第1項所定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
    額,應計算至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一日止,消債條例施
    行細則第20條之1亦有明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債務人劉俐蓁前積欠債務無法清償
    ,民國95年間曾參與銀行公會之債務前置協商成立,後因聲
    請人工作不穩定,無力清償協商款而毀諾,現顯有不能清償
    債務之情事,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,爰
    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於其調解聲請狀所附債權人清冊,雖記載無擔
    保或無優先權債權總金額為516萬8,510元,然經本院函詢全
    體債權人陳報截至114年6月30日為止之債權數額,全體債權
    人陳報聲請人無擔保債務本息合計如附表所示為1,265萬9,0
    04元,是本件聲請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本金及利
    息總額已逾1,200萬元,與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所定更生債
    務上限之要件不符,且此要件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之事項,
    依前開說明,本件更生之聲請即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至於消債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
    駁回裁定前,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,依該條之
    立法理由為:「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請
    求權,法院於裁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前,應使債務人有
    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,爰設本條」,然此所謂「聽審請求權
    」,乃法院就聲請人於充分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,經
    審核後,就該聲請人是否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
    務之虞等情事,或有無除外事項等實體事由有所不足,而認
    應予駁回時,始應依法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,此觀消債條例
    第8條、第9條第2項、第43條第1項、第5項、第6項及第44條
    等規定自明。本件既係因不符更生程序債務總額上限之法定
    要件而應駁回,尚與實體上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無涉
    ,且法院就此並無裁量之餘地,自無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
    見之必要。   
五、綜上所述,聲請人本件更生之聲請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,爰
    裁定如主文。惟本裁定並不影響聲請人依法另行聲請清算之
    權利,附此說明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劉佩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忠文
附表:
編號 債權人 本息(新臺幣) 頁數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卡債權1,874,001元(本金432,961元、利息1,441,040元)、信用貸款債權:414,632元(本金99,645元、利息314,987元),合計2,288,633元 本院卷第69至70頁、第271頁 2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,899,650元(本金489,476元、遲延利息1,401,778元、期前未收息8,396元) 本院卷第71頁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債權605,973元(本金139,066元、利息466,907元)、AIG信用卡債權350,041元(本金93,449元、利息256,592元),合計956,014元 本院卷第73至75頁 4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63,473元(本金129,086元、利息434,387元) 本院卷第77至81頁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債權31,586元(本金7,269元、利息24,317元)、通信貸款419,525元(本金419,525元、無利息)、車貸111,890元(本金51,129元、利息60,761元),合計563,001元 本院卷第83至107頁 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80,081元(本金234,518元、利息745,563元) 本院卷第109至117頁 7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債權1,273,577元(本金296,459元、利息977,118元)、信用貸款201,693元(本金61,750元、利息139,943元),合計1,475,270元 本院卷第119至131頁 8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65,386元(本金134,840元、利息430,546元) 本院卷第133至141頁 9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23,257元(本金49,452元、利息152,536元、期前利息21,269元) 本院卷第143至149頁 10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8,002元(本金138,002元、無利息) 本院卷第151至155頁 11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債權2,348,820(本金708,786元、利息1,640,034元)、信用卡債權304,621(本金71,772元、利息228,272元、期前利息4,577元),合計2,653,441元 本院卷第157至174頁 12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52,796元(本金82,676元、利息264,828元、期前利息5,292元) 本院卷第263至269頁     合 計  12,659,004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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