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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(2026-03-3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31 案號:審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審訴字第741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其他公同共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
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或
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按遺產之分割,乃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,須共同
    繼承人全體始得為之。故請求分割遺產之訴,原告須以其他
    共同繼承人全體為被告而起訴,其當事人之適格,始無欠缺
    。又遺產分割既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,故除被繼
    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,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
    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,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,不能以遺
    產中之個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(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4
    10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
    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
   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
    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一、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二、訴訟
    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三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書狀及其附
    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
    出繕本或影本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244條第
    1項、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僅列明其他公同共有人為被告姓名,本
    院業已調閱相關資料附卷,原告已於民國115年2月10日來院
    閱卷,故於前揭期間內補正以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為分割標的
    及適格當事人之起訴狀,該訴狀及後附書證並應按對造人數
    提出繕本或影本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3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 官  游智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3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鄭敏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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