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(2025-11-10)
消費/小額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10
案號:司執消債清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高昇即呂昇即呂明憲
代 理 人 李宏文律師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
代 理 人 吳照國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涂志翔
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
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
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
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
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井琪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
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
裁定終止清算程序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
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
算程序在案。經核債務人提交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、保
險公司清算程序中陳報函文及本院113年消債清字第188號裁
定等資料,債務人名下無具清算價值之財產,本院有就聲請
人財產狀況公告並轉知所有債權人,則聲請人名下既無具清
算價值財產得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,依首
揭規定,應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,本院於114年9
月19日函請聲請人及函請債權人就擬裁定終止清算程序,請
於文到後5日內表示意見,不同意之債權人,則應檢具相關
資料向本院陳報,惟債權人未於期限內提出有關資料到院,
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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