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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(2026-03-24)

消費/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24 案號:司執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
債  務  人  蘇毓淳即蘇佩君

代  理  人  蔡仲閔律師
債  權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Ng Wai Hung Andrew

代  理  人  陳正欽  


債  權  人 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周俊隆  




債  權  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
代  理  人  李君洋  
債  權  人  陳介庸  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、
   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、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,消
   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118條定有明文。次
    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,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;但法院
    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,復為消債條例
    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前經本院113年度消
    債清字第151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,參酌債務人提出之
    資產表、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、所得資料清單、財產歸屬
    資料及本院依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
    示,債務人現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得列入清算財團之範圍,
    前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通知全體債權人本件處分方式之內
    容。另考量清算程序中債務人應自負郵務送達費用成本、清
    算財團財產之性質等因素後,依據首揭規定,本件以不召集
    債權人會議為適當,逕以裁定代替決議。
三、依消債條例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  
附表:
114司執消債清第11號資產表    編號 財產 處分方式 備註 1 不動產 換價金額甚少,評估成本後認為屬於不易變價且無處分實益之情狀,排除於清算財團之外,應予返還債務人。 1、土地座落:  ①新竹縣○○鎮○○段000000地號(重測後為竹東鎮東河段614地號)。   權利範圍:200000分之9310。   現值新臺幣40,353元。  ②新竹縣○○鎮○○段000000地號(重測後為竹東鎮東河段607地號)。   權利範圍:200000分之1044。   現值新臺幣6,398元。  ③新竹縣○○鎮○○段000000地號(重測後為竹東鎮東河段602地號)。   權利範圍:200000分之1056。   現值新臺幣6,389元。  ④苗栗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。   權利範圍:200000分之330。   現值新臺幣9,943元。  ⑤苗栗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地號。   權利範圍:300000分之2508。   現值新臺幣69,815元。  ⑥苗栗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地號。   權利範圍:300000分之2465。   現值新臺幣28,118元。 2、此各筆不動產之價額甚低,共有人甚多且於拍定後尚有優先承買權等事需踐行通知,亦有稅捐稽徵法規定應予優先扣繳等費用存在,並予考量其中所將衍生之財團費用等情,認為此部分不敷成本而不予變價。 2 保險解約金 由本院發函予保險公司辦理後實施分配。 債務人對於三商美邦人壽之保險契約(保單號碼:000000000000)。解約金數額約為新臺幣183,193元。 3 保險解約金 債務人將等值金額解繳到院。保險契約即應返還予債務人。 債務人對於三商美邦人壽之保險契約(保單號碼:000000000000)。經保險人預估解約金數額約為新臺幣31,368元。 4 保險解約金 價額甚低無處分實益,非屬清算財團範圍。 債務人對於富邦人壽之保險契約。經保險人預估解約金數額僅有1,185元。 5 保險解約金 (業經執行法院辦理終止) 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解繳到院之金額實施分配。 債務人對於富邦人壽、中華郵政之保險契約,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2097號強制執行程序辦理終止。並已經解約金新臺幣161,686元解繳到院。 6 生存保險金 由本院發函予保險公司辦理解繳後實施分配。 債務人對於美邦人壽保險契約所生之保險給付,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5344號強制執行程序扣押新臺幣10,865元在案、其後亦再新生新臺幣10,865元之生存保險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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