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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(2025-08-2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8-28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98307號
債  權  人 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沈文斌  


債  務  人  黃曉菱即黃嫦娥
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。
    理  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   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   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   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   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黃曉菱即黃嫦娥對第三人礁
    溪湯仔城郵局之存款債權,並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工保險,
    因債權人已具體指明執行之標的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
    之規定,本件應由第三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而第三人係設
    於宜蘭縣礁溪鄉,非在本院轄區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
    灣宜蘭地方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 陳品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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