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債)(2025-08-0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8-01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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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94638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代 理 人 林玉琴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曹憶玫即姚天平之繼承人間強制執行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
規定,強制執行程序之兩造均需有當事人能力,是債權人聲
請強制執行時,債務人已死亡者,即欠缺執行當事人能力之
要件,不生補正之問題,自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
聲請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於114年7月31日聲請強制執行時,債務人曹憶玫
即姚天平之繼承人已於110年8月26日死亡而無訴訟法上當事
人能力,此屬無從補正之法定要件欠缺,其聲請自應駁回。
三、依前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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