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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(清償債務)(2025-08-0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8-05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94469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  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 住同上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楊麗君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3樓
債 務 人 林益雄即林義雄
           住花蓮縣○里鎮○○00號  
上列當事人間(清償債務)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  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    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   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    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
   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
    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
   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、健保、郵政資料,即屬
    執行標的不明,惟債務人設籍於花蓮縣玉里鎮,有債務人戶
    役政資料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花蓮地方法
    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
    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    許皓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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