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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話費(債)(2025-08-1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8-13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67905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           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   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汪庭安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     
債 務 人 張育誠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巷0號   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(債)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   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      由
一、法院誤認未確定之裁判為確定,而付與確定證明書者,不生
    該裁判已確定之效力。執行法院就該裁判確定與否,仍得予
    以審查,不受該確定證明書之拘束。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
   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
    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
    明。
二、債權人持本院114年度促字第3041號民事支付命令暨確定證
    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,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。惟債務人於
    民國113年12月25日入雲林二監服刑,該裁定向債務人戶籍
    地送達,並於114年4月16日寄存於派出所。準此,上開支付
    命令之送達為不合法。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該裁判尚不生執
    行力,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要件不備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    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3  日
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 葉作鵬

參考資料:81台抗114判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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