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(2026-01-1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19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56762號
聲請人  即
債  權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相對人  即
債  務  人  黃柏璋  


法定代理人  黃瓊玉  
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程序之當事人須有當事人能力,而強制執行法就
    當事人能力並無相關規定,故依同法第30條之1 規定自應準
    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。又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,惟
    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,為民事訴訟法第40條
    第1 項、民法第6 條所明定,故自然人於死亡後即喪失權利
    能力,於訴訟程序即無當事人能力,於強制執行程序即欠缺
    執行當事人能力。如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,債務人已死亡
    者,即欠缺執行當事人能力之要件,亦不生補正之問題(最
    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67號裁定意旨參照),自應以裁定
    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持執行名義,對相對人聲
    請強制執行時,相對人已於114年12月18日死亡,此有個人
   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,聲請人強制執
    行之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
 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
 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