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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債)(2025-12-1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11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49810號
債  權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債  務  人  蔡玉女  

            張明耀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
 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
   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,並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,請
    求逕行發給債權憑證,是應以債務人之住、居所所在地之法
    院為管轄法院。經查,債務人蔡玉女、張明耀分別設籍於臺
    中市、嘉義縣,均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
    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中或嘉義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
   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
    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
    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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