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話費(債)(2025-12-0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04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38241號
債  權  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

債  務  人  陳軍宇  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(債)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,執行法院對於執行名義是否
    有效成立,自應加以審查。未確定之支付命令,不備執行名
    義之要件,其執行名義尚未成立,執行法院不得據以強制執
    行。法院誤認未確定之裁判為確定,而依聲請付與確定證明
    書者,不生該裁判已確定之效力。執行法院就該裁判已否確
    定,仍得予以審查,不受該確定證明書之拘束。次按,聲請
    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
    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不能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
   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並
    規定得準用之。又支付命令於核發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
    務人者,依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2項規定,其命令失其效力
    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以本院本院114年度促字第8419號支付命令暨確
    定證明書(下稱系爭支付命令)為執行名義,聲請對債務人
    為強制執行。然查本院民事庭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因債務
    人於系爭支付命令送達時在監所,系爭支付命令未合法送達
    債務人而撤銷確定證明書。又系爭支付命令之作成迄今已逾
    3個月,業因未能送達予債務人已失其效力。債權人持失其
    效力之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,於法自有未當,
    又此為不能補正之事項,本院應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王藝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