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1-1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14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37897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蔡宜瑾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
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
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應執
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始由債務人之
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強
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中華航空股份有
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臺灣土地銀行中正分行之存款債權,惟
債務人已從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退保而無從執行,另臺灣
土地銀行中正分行係位於高雄市新興區,非在本院轄區,此
有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可參,則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
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
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
移送前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