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(2025-10-2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29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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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26459號
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采庭、陳仁和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無當事人能力者,
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,此觀強制執行法
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
款規定自明。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民法第
6條復有明定。是債務人已死亡者,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,
即無當事人能力。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,法院應駁回
其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聲請強制執行時,債務
人陳采庭、陳仁和已分別於104年8月27日、114年3月23日死
亡,此有卷附債務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,從而,債權人
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,其情形無從補正,依上
開規定及說明,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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