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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3-1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1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24592號
債  權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債  務  人  陳重光  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由
一、按「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
    法院管轄」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「訴訟
   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
   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」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
    明文,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,此觀強制執行法
    第30條之1規定自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14號民事判
    決及確定證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,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,
    請求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、郵政存款及股票集中保管
    資料後,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。經查,債務人現對於
    第三人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有薪資債權可供執行,而該第
    三人係設址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號12樓,是本件應為執
    行行為地為臺北市中山區,則依首揭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臺
    北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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