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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債)(2025-10-0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08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22458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104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 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 住104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7 
            樓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郭慈儀  
           住104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7
            樓之2              
債 務 人 林瑞仁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號2樓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(債)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   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   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   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   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   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   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,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新北市三重
    區,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
    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
    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 鄒岳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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