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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借款(債)(2025-09-2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23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15752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  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 住同上
代 理 人 林玉琴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7樓 
            之2               
債 務 人 盧宗光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五樓之1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(債)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    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   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    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 條定有明文。又就強制執行事件是
    否有管轄權,法院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,如就強制執行事
    件之全部或一部,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
   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之規定,以裁定移送於其
    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並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
    ,請求換發債權憑證,是應以債務人之住、居所所在地之法
    院為管轄法院。經查,債務人之戶籍地址設於「臺中市西屯
    區」,有附卷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案可稽,足徵債務人
    之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,依首揭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
    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
    誤,是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 王藝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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