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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9-2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23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13470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   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 住同上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盧松永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7樓 
債 務 人 施冠革  住新北市三重區貴陽街47巷2弄8號2樓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  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    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
   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
    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
   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施冠革所有對第三人晨瑋環
    保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
    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中山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
    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
    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    許皓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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