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(債)(2025-09-0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09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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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10161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
代 理 人 郭慈儀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7樓
之1
債 務 人 羅偉瑞 住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南路二段臨53之1
號
債 務 人 吳美慧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0弄00號9
樓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(債)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
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
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,惟債務人等設籍於臺北市
北投區、新北市淡水區,有債務人戶役政資料附卷可參。依
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
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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