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9-0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05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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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08903號
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19樓之
1
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19樓之1
送達代收人 簡伯珊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19樓之1
債 務 人 羅培碩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並聲請查詢債務人財產資料,
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新北市樹林區,有債務人戶籍查詢結果附
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債
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
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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