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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8-2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8-24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03239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7樓 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 住同上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廖啟邦 
                      住同上
債 務 人 謝語沛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三樓之3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    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   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    院管轄。如就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
    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
    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,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
   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調債務人之郵局存款,則於聲請強制執行
    時,相對人有無可供執行之標的物及其所在地即屬不明,依
   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,應由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
    。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三峽區,有債務人戶籍資料
    附卷可參,是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
   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應由本院依職權移
    送於管轄法院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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