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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2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0-28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4103號
債  權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債  務  人  陳基平  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萬零壹佰貳拾貳元
    ,及其中壹萬捌仟參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日起
   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
    點九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
    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玖萬零陸佰貳拾參元
    ,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
    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
   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
    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    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廖峻賢
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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