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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(2026-03-04)

消費/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04 案號:司執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3號
聲請人  即  鍾允華即鍾楓葒即鍾碧芬即鍾佳妘
債  務  人          


代  理  人  朱陳筠律師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Ng Wai Hung Andrew

代  理  人  陳正欽  


債  權  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郭進一  
代  理  人  曹𦓻峸  
債  權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債  權  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


代  理  人  丁駿華  
債  權  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
代  理  人  葉佐炫  
債  權  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
代  理  人  張簡旭文
債  權  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


債  權  人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賴昭銑  
代  理  人  王靖雯  
債  權  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俞宇琦  


債  權  人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呂豫文  


債  權  人  賴竣鴻  
上列當事人間清算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本件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。 
本件清算程序終結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、
   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、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,消
   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。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
    人會議時,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;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
   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,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
    。復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
    之報告;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,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
    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前經本院113年度消
    債清字第14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,經調查後債務人有
    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得列入清算財團之範圍,並公告資產表在
    案。經本院斟酌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,且前於民國
    114年5月10日通知全體債權人本件清算財團所將採取之處分
    方式,依首揭規定,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,爰以裁定代
    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。
三、綜上,前揭財產價值共計為新臺幣17,973元,已由債務人提
    出等值現金到院,是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
    。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,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
    要,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,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
    之財產分配完結,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,爰依
   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王藝蓁  
         
附表:
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3號  財產所有人:鍾允華即鍾楓葒即鍾碧芬即鍾佳妘    名稱 財產細項 處分方式  1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 保單解約金數額為新台幣(下同) 12,676元。 債務人提出等同現款到院分配,保單應返還債務人。  2 金融機構存款 5,297元。 債務人提出現款到院分配,存款應返還債務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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