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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(2025-10-23)

消費/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23 案號:司執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8號
聲  請  人
即  債務人  謝春光  
代  理  人  李大偉律師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代  理  人  蔡政宏  
債  權  人 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紀睿明  


債  權  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楊文鈞  


債  權  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
代  理  人  喬湘秦  
債  權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債  權  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


債  權  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 張財育  
代  理  人  黃勝豐  
債  權  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
代  理  人  丁駿華  

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附表一、二聲請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聲請人。
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
   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
   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
    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謝春光前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13年9月27日下午
    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在案,聲請人有如附表一、二所示之清
    算財團財產,經審視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
    ,本院於114年5月19日以裁定就清算財團財產定處分方式,
    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管理人,就附表一所
    示之清算財團財產進行變價,附表二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則
    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。俟經管理人就附表一不動產進行2次
    拍賣,皆無人應買,故堪認該不動產屬不易變價之財產,故
    與附表二清算財團財產均應返還予聲請人。茲因聲請人已無
    其他清算財團財產足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,依首揭規
    定,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
    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3  日
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
附表一:
113年司執消債清字108號   財產所有人:謝春光         編號 土    地    坐    落    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(新臺幣元) 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苗栗縣 後龍鎮 二張犁  20-5 597.00 6分之1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、農牧用地、農發條例耕地、重劃區內耕地       2 苗栗縣 後龍鎮 二張犁  537 1,742.00 6分之1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、農牧用地、農發條例耕地、重劃區內耕地       3 苗栗縣 後龍鎮 二張犁  549-1 635.00 6分之1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、農牧用地、農發條例耕地、重劃區內耕地       4 苗栗縣 後龍鎮 二張犁   550-4 959.00 6分之1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、農牧用地、農發條例耕地、重劃區內耕地       

附表二:
編號 名稱 細項 1 苗栗縣○○鎮○○里0鄰○○路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持分比:6分之1 起課年月:76年7月 課稅現值:46,800元(依債務人持份價值為7,800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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