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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(2025-11-1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13 案號:保險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保險字第9號
上  訴  人
即  原  告  甲(姓名年籍詳卷)
訴訟代理人  謝政恩律師
被 上訴 人
即  被  告 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劉添    
被 上訴 人
即  被  告  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崇言  
被 上訴 人
即  被  告 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孟嘉仁  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2年保險字第9號事件,上訴人
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提起上訴到院,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表示對
原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(詳本院公務電話紀錄),訴訟標的金
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4,247,43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,
1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,限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1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 官  毛松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1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鍾宜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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