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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6-03-3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3-30 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92號
聲  請  人  張憶文  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15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
結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,因不慎遺失,
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58號公示催告,並經法院為網
路公告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
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。
  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股票,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58號公示
    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
   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   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 法 官 李麗珍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品陞
         
附表:    115年度除字第92號  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      1 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9-NX-3557-0  1 7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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