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3-3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3-31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訴字第273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
訴訟代理人  廖哲伍
被      告  陳嘉柔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5年
度訴字第329號裁定移轉管轄於本院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7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9萬6,064元,及其中新臺幣109萬4
    ,864元自民國114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6.13%計
    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6萬5,355元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;
    但如被告以新臺幣109萬6,064元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  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
   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
    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前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以網路方式向原告
    申請信用貸款,借款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7萬元,並約定
    借款期間自112年12月13日起至119年12月12日止,利率自借
    款撥付日起,按原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年息4.42%(目
    前年息6.13%)計算,償還方式則以1個月為1期,共分84期,
    自借款撥付日起,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,按期攤還本息,若
    被告有任何1期本金或利息未如期攤還,其債務視為全部到
    期,就應還本金金額按約定利率,自遲延之日起至實際支付
    之日按日計付遲延利息,再按逾期還款期數計收違約金,逾
    期1期時,收取300元,連續逾期2期時,收取400元,連續逾
    期3期時,收取500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達連續收取期數為
    3期。詎被告僅攤還本息至114年8月12日止,其後即未依約
    清償,其債務視同全部到期,尚積欠109萬6,064元(即本金
    109萬4,864元加計違約金1,200元),及本金109萬4,864元
    自114年8月13日起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(如附表),爰依
    民法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並聲明:如
    主文所示。  
二、經查,原告主張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貸
    款契約書、原告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及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
    、原告放款利率查詢資料、債權計算書等為證(臺灣臺北地
    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329號卷,第7至21頁),且被告經本
    院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
    執或否認原告之主張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
    同條第1項前段,視同自認,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。
三、是以,原告依雙方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
   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、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又
   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,符合法律規定,爰酌定
    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,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
    假執行。
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 朱曉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思儀
附表:(金額:新臺幣/日期:民國)
債權本金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訴前利息(起迄日) 債權額合計 1,094,864元 1,200元 6.13% 26,846元(114年8月13日起至115年1月5日止) 1,122,910元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