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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3-2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24 案號:審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審訴字第596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貴炫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足裁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625,771元【計算
式詳如附表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390元,
扣除已繳之8,260元,尚應補繳1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 官  游智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鄭敏如            
附表:
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05,214元 1 利息 205,214元 95年11月10日 115年2月22日 (19+105/365) 8.88% 351,479元  2 違約金 205,214元 95年12月11日 96年6月10日 (182/365) 0.888% 909元  3 違約金 205,214元 96年6月11日 115年2月22日 (18+257/365) 1.776% 68,169元  小計       420,557元 合計        625,771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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