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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會員關係存在(2026-04-3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30 案號:審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審訴字第1243號
原      告  林儒弘  
被      告 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高星潢  
訴訟代理人  陳誌泓律師
            陳威韶律師
            高敬棠律師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關係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    繳納足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訴訟,其訴之
    聲明為:㈠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華航會員關係(會員編號:W
    B0000000)存在;㈡被告應依原告之請求,提供航空客運運
    送服務,不得無故拒絕載運。
二、則關於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會員資格存在部分,因
    會員資格是否存在,事涉得否有飛行哩程累計、座艙升等、
    酬賓機票兌換、會籍積分或禮遇等,此揭均具有經濟上利益
    或金錢上價值,則原告該部分之請求,非屬單純就無財產上
    價值之親屬關係及人格權、身分權等有所主張而為請求,是
    原告該部分之聲明,核屬因財產權而起訴;又依原告所提出
    之證據資料,本院無從得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
    上利益,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則該部分依民事訴
    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,訴訟標的價額以新臺幣(下同)16
    5萬元定之。另關於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不得無故
    拒絕載運事,此可認與訴之聲明第一項於可得受之利益及其
    經濟目的應屬同一,是不併算該該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。
三、基此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    費20,805元,扣除原告於起訴時已繳納之4,500元後,原告
    尚應補繳16,30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    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
    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 4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 法  官  黃漢權  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    
              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今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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