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延長履行期限(2026-03-24)

消費/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24 案號:司消債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號
聲  請  人  
即  債務人  呂玉雯  
債  權  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今井貴志
債  權  人 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曾慧雯  
債  權  人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  
債  權  人 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角元友樹
債  權  人 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 
債  權  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債  權  人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井琪    
債  權  人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

法定代理人  白麗真  
債  權  人 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周以明  
債  權  人 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

法定代理人  田文斌  
債  權  人  黃美珠  

上列聲請人就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聲請延長履行期限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8日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5號裁定認
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,應再予延長1年。更生方案原定於115年
3月之給付,延至116年3月起履行,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
。(此次准予延期1年,加計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9號裁定
准予延長之6個月期限,合計共已延長1年6個月)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,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
    之事由,致履行顯有困難者,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
    限,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
    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
   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,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
    應清償之金額者,推定有前項事由,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
    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,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16號
    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,且其所提更生方案,經本院於114
    年4月18日以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5號裁定認可並
    確定在案;後因聲請人原工作之承接個案銳減而使收入降低
    ,以致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,遂聲請延長履行期限,復依
    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9號裁定延長6個月在案。前情業
    經本院調卷查明,是聲請人應在115年3月15日起,依原更生
    方案之內容清償。
三、聲請人於115年3月10日再次聲請延長履行期限,主張其現仍
    面臨有收入不穩、支出增加等事,並提出收入支出說明其可
    處分餘額已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,是本件
    應可推定有履行困難之情形,況查,更生程序之設立目的,
    本即在於使有固定收入之債務人,能透過盡力清償之方式以
    清償其債務,使陷入困頓之經濟狀態重獲新生,且透過更生
    方案之履行,亦能使債權人等獲有較清算程序為多之清償結
    果,此種能使債權人與債務人雙贏之制度,在消債條例中關
    於延長履行期間已有不得逾2年之限制下,不妨就履行期間
    延長與否之標準,給予較為寬鬆之解釋,以求兼顧雙方之權
    益,達成公平並合理之原則。
四、準此,聲請人以上情聲請再次延長履行期限,尚難認為並無
    理由,故應予准許,以利更生方案之履行順遂,爰裁定如主
    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4  日
       民事第二庭  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