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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3-1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9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3140號
債  權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曹雅惠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
   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在
    新北市板橋區,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
    可稽,非屬本院轄區,依前揭法條規定,本院無管轄權,債
    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宛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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